最高人民法院落實代表建議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用法治力量守護綠水青山
聚焦議案建議高質量辦理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自2018年起在全國試行,目前已初步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制度體系。
來自生態環境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年底,全國已累計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約1.13萬件,涉及賠償金額超過117億元,受損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針對如何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程序、加強資金管理、完善生態修復等內容,多位代表提出了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高度重視相關代表建議的辦理工作,2018年以來共辦理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相關代表建議17件。
2022年4月,最高法院與最高檢、生態環境部等14家單位會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審判、磋商、賠償、資金管理等具體規則,完善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頂層設計,鞏固了以修復為核心的生態環境損害救濟制度。
緊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2018年1月1日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開始在全國范圍內試行。這一重要改革,成為新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關注的重點。為推動這一方案落地見效,真正成為人民環境權益的堅實保障,許多代表緊盯這一重大改革。其中,生態環境修復和賠償資金的管理使用問題,是代表關注的重中之重。
在全國人大代表呂文艷看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方面還存在困境,不但國家尚無統一規定,實踐中各地對賠償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的做法不盡相同,呈現一種“自由發揮、各自為政”的狀態。鑒于此,呂文艷建議盡快確立資金保障制度。規范資金的名稱,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部門,無論是法院判賠的資金,還是磋商達成的賠償資金,均應放在政府財政賬戶,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保證??钣糜谏鷳B環境修復專用。同時,還應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構成,利于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或啟動損害賠償磋商時,科學合理地提出訴訟請求或賠償要求。此外,還應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使用審批程序及監督辦法。
全國人大代表林毅專門針對如何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應保障機制提出建議。一方面,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機制。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在林毅看來,統一設立財政專戶,既能??顚S?#xff0c;又能有效利用。
對于代表們關注的生態環境修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問題,最高法院進行了認真研究,邀請代表座談,并一同參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的實地調研,采取多種措施積極推動相關建議內容落地。
在多位全國人大代表關于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建議的推動下,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與財政部等八部委會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為實踐中管好用好損害賠償資金提供了指引。
積極研究論證推動相關立法
隨著改革的深入,全國各地法院都受理了一定數量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和司法確認案件,但案件數量偏少,改革的成效尚不顯著。因此,多位人大代表提出加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立法的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楊臨萍在調研中發現,實踐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適用范圍有待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在審判相關案件時面臨實體法和程序法依據不足的問題。為此,楊臨萍建議,在總結全國試行經驗的基礎上,立法統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從實體方面明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程序方面明確不同的主體在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時的不同順位,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之間的銜接。另外,在明確賠償協議性質的基礎上規定違約救濟方式。
對于代表提出的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立法的相關建議,最高法院積極研究論證,在全國人大尚未啟動立法計劃前,做好司法實踐問題收集和研究,并與生態環境部等多部委召開研討會,共同探討實踐問題,為立法工作的啟動做好準備。
2021年12月,最高法院召開第三次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會議,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判工作提出具體要求。為貫徹落實民法典生態環境侵權相關條款,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明確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規則,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程序。
重視意見辦理完善制度規則
對代表建議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各項具體內容,最高法院積極與代表溝通聯絡,聽取代表意見建議,邀請代表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討論過程,出席新聞發布會并對相關成效進行點評。
2019年,為落實《方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代表建議的基礎上,總結實踐經驗,制定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提供了司法支持。
202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與生態環境部等11個部門會簽《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細化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明確磋商工作程序,增強了可操作性。2020年9月,最高法院召開“全國法院深入貫徹‘兩山’理念全面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在講話中要求要強化制度建設,構建成熟、科學、系統的審判規則體系,研究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在內的環境資源案件特別程序規則等內容,完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落實最嚴格環境資源保護制度。2020年12月,通過個案答復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
落實代表建議取得積極成效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吸收代表意見建議,指導地方各級法院堅持系統保護思維和恢復性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司法智慧,積極探索創新審判執行方式。鼓勵探索實施以發布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方式在訴前或訴中實施行為保全,防止生態環境的污染破壞及損害擴大。指導各地積極適用“補種復綠”“增殖放流”“勞務代償”等修復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賠償與生態補償有機銜接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制度。創新執行方式,做好與行政機關的協調配合,探索異地修復、替代修復、代履行、第三方監督、執行回訪等制度,推動責任落實到位。
此外,2018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余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為進一步統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司法確認及訴訟案件裁判尺度,發揮典型案例的評價指引作用,引導社會公眾保護生態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
數字顯示,2018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311件,審結252件。其中受理訴訟案件144件,審結105件;司法確認案件收案167件,審結147件。案件類型涵蓋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糾紛,案件量也有顯著增長,為各類審判規則和審理程序的構建提供了司法支持和實踐樣本。
(記者?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