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科幻,聽法官談談《流浪地球2》中的硬核法律問題
這個春節,你去電影院看電影了嗎?作為春節檔最火的國產科幻電影《流浪地球2》你一定不能錯過!
噴出沖天藍光的行星發動機、洞悉一切的量子計算機、高聳入云的太空電梯......
片中層出不窮的“硬科技”元素讓觀眾大呼過癮,然而在這部電影里不僅有硬核的科幻,涉及的法律問題也十分硬核。本篇由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法官許揚為我們打開腦洞,談談《流浪地球2》中的法律問題。
一、人工智能創作的內容能否受到法律保護?
電影中的人工智能(AI)機器人550A經過不斷地更新迭代,升級為具有強大算力的“MOSS”,甚至能影響“流浪地球”計劃的成敗。
現實中,大家也都知道AI繪畫、AI寫作。那么,由這樣一臺人工智能機器人所創作出的繪畫、文章,能否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AI繪畫、AI寫作是依據使用者的意圖,利用使用人提供的素材進行創作,并且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就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一幅名為《太空歌劇院》的畫作獲得數字藝術類別冠軍。該作品先由AI制圖工具Midjourney生成。
在騰訊公司訴網貸之家網站轉載機器人自動撰寫的文章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權案中,法院認為,文章對相關股市信息、數據的選擇、分析、判斷,文章結構合理、表達邏輯清晰。Dreamwriter軟件在技術上“生成”的文章,均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相反,如果內容僅是人工智能利用輸入的關鍵詞與算法、規則和模板結合形成的,則難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那么,人工智能機器人能否成為所創作作品的作者?
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可以用日常的拍照行為來舉例:數碼相機經過多年發展已經十分智能,當我們按下快門的一瞬間,相機會自動調節快門速度、焦距、曝光度、感光度等參數,有的還會在生成照片前進行自動開美顏、加濾鏡。
我們會認為相機是照片的作者嗎,答案是否定的,著作權法基本理論認為:作品應當是人類的智力成果,也只有法律主體才能享有權利,AI作品的作者只能在軟件開發者、所有者和使用者中產生。
二、虛擬世界中的財產如何保護?
影片中,除了通過“流浪”的方式拯救地球外,還有一部分人主張通過“數字生命”,也就是將人的思維存儲到計算機中,創造出虛擬的世界。
近年來風靡的“元宇宙”概念,涉及虛擬社交平臺、VR電子游戲等諸多產業,由此產生了虛擬財產的保護問題。2022年底,“網易與暴雪停止合作”事件引發熱議,由于涉及的游戲《魔獸世界》《爐石傳說》具有龐大的玩家群體,“停服”可能導致的虛擬財產受損也受到廣大玩家的普遍關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數據和虛擬網絡財產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物,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雖然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本身是無形的,但是它們在網絡空間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
因此,隨著信息網絡的發展,對于數據使用和虛擬財產的保護需要通過進一步通過法律予以加強。民事案由規定中也增加了“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這為虛擬財產的保護提供了司法解決途徑。
面對人類的命運,《流浪地球2》用近3個小時的時間為我們闡明了“沒有人的文明毫無意義”這一主旨,人類在面對危機時所展現出的勇氣讓我們動容。
正如《喬喬的奇妙冒險》所言:人類的贊歌就是勇氣的贊歌。司法,也需要勇氣,作為一名法律人,要常懷“海晏河清”的信念和“定分止爭”的決心,在面對日益復雜的案件時,要腳踏實地、拼搏奮進,積極探索,懷抱著心中那份信念和決心勇于前行。